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06
【发布文号】: 财税[2003]270号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2003-12-25
【法规效力】:司法解释
【失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8号 2009225)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11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70号  2003年12月25日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奥迪牌AUDI A6L2.8CVT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AUDI A6L2.8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捷达牌FV7190CDX型和FV7190GDX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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