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1996-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22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6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0-29
【生效日期】:1996-10-2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29号 200934)的规定,本函于200911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618号  1996年10月29日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我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财[1996]24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你行外汇收入计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计算牌价的问题

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牌价,对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外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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