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6-03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9
【发布文号】:财税[2003]13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2003-06-0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01-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8]48号 20081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1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36号  2003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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