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11号 2009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略)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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