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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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10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6-30
【生效日期】:1998-06-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2-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7号 2009年2月2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04号 1998年6月30日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公平税负,确保税收收入的完成有着重要意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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