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3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200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为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自2009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委托银行等机构代征车船税。

二、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此外,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完税凭证的开具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任一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征收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时,车船税征收窗口使用新《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完税证》,各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完税证的领用和结报工作。

四、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以上车辆减征税款在征收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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