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6
【发布文号】:京会协[2008]15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4
【生效日期】:2008-12-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京会协[2008]159号  2008年12月24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2005]25号)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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