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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京会协[2008]159号 2008年12月24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2005]25号)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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