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财政厅 财农村[2008]36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