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1
【发布文号】:财农村[2008]3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安徽省财政厅  财农村[2008]367号  2008年4月17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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