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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号 2009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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