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10号 2015年11月26日)的规定,本公告于2016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地[2007]229号 2007年6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市局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 一、对于一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应本着从高原则,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二、对于土地等级划分边界路段外侧的土地,按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高一级的税额标准)确定。 三、北京市地税局将根据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四、各局在实际执行中,土地纳税等级划分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20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39号)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一级土地: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