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7-04 来源:财政部 浏览:23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2000-07-0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2000年7月4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四、边检罚款专用收据

附件一: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款票据,是指中央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中央级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以下简称罚款票据)。

第三条 财政部是罚款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款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罚款票据。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律按本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罚款票据。

不按本规定使用罚款票据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罚款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格式见附件二),适用于一般的当场处罚罚款收缴。

专用票据为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格式见附件三)和边检罚款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四)。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适用于铁道、交通公安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处罚;边检罚款专用收据适用于公安(武警)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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