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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O CHINA注: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 2016年6月29日)的规定,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于2016年6月29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2号 2009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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