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809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1-08
【生效日期】:2008-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注: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2号 2016年6月29日)的规定,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于2016年6月29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2号  2009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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