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99号 2008年12月31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