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12-31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444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9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99号  2008年12月31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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