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
发布日期:1993-12-3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46
【发布文号】:财法字[1993]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1993-12-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1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财政部令[2011]66号 2011年10月28日)的规定,本细则于2011年11月1日废止。)

财政部  财法字[1993]43号  1993年12月30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