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1164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107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8-12-3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2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75号  2008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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