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发布日期:1997-10-28 来源:财政部 浏览:396
【发布文号】:财法字[1997]5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10-28
【生效日期】:1997-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法字[1997]52号  1997年10月28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 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 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基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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