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01
发布日期:2001-01-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9
【发布文号】:财会字[2001]7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5-26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字[2001]7号  2001年1月18日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应在年末编制年报时编报现金流量表。企业编报现金流量表以后,不再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
(2)现金流量表应标明企业名称、会计期间、货币单位和报表编号。
(3)现金流量表应由制表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根据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需要,做好有关现金账簿、有关辅助账薄的设置等会计基础工作。
(5)企业应当就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披露。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如有变更,应对其加以说明,并应披露确认标准变更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二、关于定义
本准则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定义,以下分别加以说明。本准则中涉及的其他比较重要的概念,如“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等,将在正文中其他部分予以说明。

(一)现金
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账产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存入金融企业、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有些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二)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就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1)期限短;(2)流动性强;(3)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4)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

(三)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于不同的来源,也有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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