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发布日期:2001-01-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317
【发布文号】:财会[200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01]7号  2001年1月18日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本准则”)已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并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施行。借款费用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广大企业采用的是统收统支的财务体制,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企业完成的利润全额上交给国家,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借款和借款费用的核算问题。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发生了质的变化,除企业的自有资金外,借入资金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相应地,借款费用的核算问题也就突出出来。

对于每期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核算,其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借款费用的性质是什么?借款费用发生后,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还是进行资本化处理?如果允许将其资本化,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其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又应如何确定?如何区分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应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这些问题处理得恰当与否,会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正确衡量。

为此,财政部在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之后,即于1993年正式将“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立项,并成立借款费用准则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借款费用准则。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财政部于1994年7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反馈意见。

此后,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一些企业也出现了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操控利润的问题。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原因是1997年度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8000多万元被资本化计入了工程成本。该工程实际上是在1995年下半年开始投产的,1996年可以生产合格产品,中间曾一度停产,1997年生产了某产品1680吨,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与该公司对8000多万元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有分歧。公司认为该工程不同于一般工程,其技术指标要求高,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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