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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12月5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01年)》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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