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2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62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2
【生效日期】:2008-09-12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25-06-2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12日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要求,及时总结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不断因应市场需要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更好地发挥保荐制度的作用,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将修订后的办法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8年9月12日9月26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会将进一步修改完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并发布实施。

请将意见发送至fxb275@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596。

附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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