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6 来源:财政部 浏览:511
【发布文号】:财关税[2008]7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2008-09-1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关税[2008]78号  2008年8月26日

(PCPA注: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关税[2009]55号 2009年8月20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9年7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石化设备是指:1.年产量不小于80万吨的乙烯成套设备,包括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乙烯制冷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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