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企[2002]313号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的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部议事规范。 第四条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 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条 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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