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发布日期:2008-05-22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浏览:45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技术指导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2008-05-22
【法规效力】:技术指导
【失效日期】:2025-07-04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所属行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5月22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1、本备忘录规范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或控股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重组),是指符合《重组办法》要求的资产重组行为。

2、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重大重组准备工作和停复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作好保密工作。

2、上市公司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本部《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三、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材料报送

1、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在该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部不接收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等材料报送。

2、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部格式和内容的相关要求,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报送材料应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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