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1-07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6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1997-11-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144号  1997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PCPA注1:根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0号 2006年6月27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于2006年6月27日废止。)

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PCPA注2:根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0号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