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9 来源:财政部 浏览:1098
【发布文号】:财税[2008]5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6-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56号  2008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7号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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