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9-1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8
【发布文号】:财税[2001]15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9-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57号 2001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DO
CHINA注: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164号 2018年12月27日)的规定,本规定第一条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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