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8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3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626
【发布文号】:国资发分配[2008]8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2008-04-23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分配[2008]87号  2008年4月23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资委拟于近期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新办法正式实施前,拟暂按现行政策规定,开展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2008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总体仍按《关于编报中央企业2007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70号)的要求执行,编报的范围原则上应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相一致。

二、各中央企业应按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附件1的格式科学合理编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预算),有关数据原则上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保持一致。利润总额下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三、为加强对各中央企业集团本部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理顺集团本部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各中央企业应按附件2的格式编报集团本部工资总额计划(预算)。

四、实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管理企业,申报的计划(预算)应完整列示子企业名称、职工人数及实发工资总额等数据。子企业户数有变化的,应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企财22表)和《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23表)为依据,对工资总额的调整进行说明。

五、中央企业需动用工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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