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86-09-25 来源:财政部 浏览:529
【发布文号】:财税地字[1986]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6-09-25
【生效日期】:1986-09-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10-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按照 国发[2004]16号 2004-5-19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2》: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已经取消行政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地字[1986]8号  1986年9月25日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PCPA注6: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 2011年1月4日)的规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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