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批准,对处于外环线以外的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宝钢宝山厂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附件:
列入征收范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名单
一、国家级
1、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
3、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
4、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
5、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
6、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8、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
9、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
10、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11、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
12、洋山保税港区
二、市级
1、上海崇明工业园区
2、上海星火工业园区
3、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园区
5、上海化学工业园区
6、上海浦东合庆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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