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8
来源: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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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08-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2008年3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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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 |
第13-24个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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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元/月) |
支付标准(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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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445 |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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