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64
【发布文号】: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2008-04-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8]25号  2008年3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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