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3 来源:财政部 浏览:413
【发布文号】:财税[2008]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2008-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08-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52号 2014年8月1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24号  2008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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