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03 来源:财政部 浏览:413
【发布文号】:财税[2008]2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2008-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4-08-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52号 2014年8月1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14年8月1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24号  2008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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