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1-2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82
【发布文号】:沪劳保基发[2008]1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2008-01-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基发[2008]12号  2008年1月21日

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3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可参照《企业年金方案指引》(详见附件1)。

(二)本市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应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中在本市设有子公司的,应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单独建立的,应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见附件2)。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文本格式见附件1)

3、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结算凭证,以及按时足额缴费的承诺书。

(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经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