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2-20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7
【发布文号】:财综[2002]9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2003-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  财综[2002]93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虽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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