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8-04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8
【发布文号】:财综字[1999]1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8-04
【生效日期】:1999-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01-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8]48号 2008年1月3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117号  1999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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