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07 来源:财政部 浏览:380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2007-12-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12-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144号  2007年12月7日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22家农村信用社,自更名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22家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名单

1.延吉市延河农村信用合作社

2.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

3.延吉市振兴农村信用合作社

4.图们市友谊农村信用合作社

5.龙井市龙城农村信用合作社

6.和龙市同心农村信用合作社

7.汪清县兴华农村信用合作社

8.珲春市吉泰农村信用合作社

9.安图县天池农村信用合作社

10.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圣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11.敦化市渤海农村信用合作社

12.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人民分社

13.四平市金诚农村信用合作社

14.四平市京华农村信用合作社

15.四平市金合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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