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7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453
【发布文号】:会协[2008]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2008-0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8]1号  2008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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