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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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