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02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浏览:43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2008-01-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1月2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2007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2007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等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8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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