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1 来源:财政部 浏览:591
【发布文号】:财企[2007]30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2007-12-1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企[2007]309号  2007年12月11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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