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发布日期:2007-11-28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368
【发布文号】: 中评协[2007]189号附件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2008-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评协[2007]189号附件3  2007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行为,明确签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第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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