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12 来源:商务部 浏览:408
【发布文号】:商产办便[2007]1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2007-11-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办公厅  商产办便[2007]118号  2007年1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9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企业符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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