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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2007年2月1日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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