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6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41
【发布文号】:沪财农[2007]4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2007-10-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农[2007]41号  2007年10月16日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贴息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适度扶持有一定规模,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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