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96
【发布文号】:粤财法[2007]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2007-01-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财法[2007]17号  2007年1月1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市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完善征管办法,确保我省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全省统一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当月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3.5万元/12×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增值税限额应书面通知企业。

3.福利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企业增值税退还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1)当期增值税缴款书。

(2)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情况登记表。

(二)关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2.增值税即征即退,不退其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在税前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不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和国税发[2006]112号文规定的福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2006年1-9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据实扣除,按原有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10-12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按现行规定据实扣除。

(2)年度纳税申报前,税务机关已批准2006年度享受减税或免税的福利企业,其2006年度计算出的税款,按75%的比例减征或免征。

(3)按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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