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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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