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2-14 来源:财政部 浏览:241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02-14
【生效日期】:1994-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14号  1996年2月14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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