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和补充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3-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1
【发布文号】:沪财会[2007]1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2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07]14号  2007年3月5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实施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组织。上海市财政局对全市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财政局有关部门、市财税分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单位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税收管理关系在各区、县税务局的单位,其持证人员可参加由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在的区、县财政局确认、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经市财政局或市财税分局确认、备案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师资与培训教材

本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本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全市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组织编写或推荐,是全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税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度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中,适当补充一定的培训内容,但补充部分一般不得超过全市统一培训内容的三分之一。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确认与备案

承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相关要求,要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院系、会计学术团体、财政部门财会培训中心等机构的会计教育主渠道作用。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经相关的财政部门确认。经确认的培训机构资料,由相关的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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