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7-09-19 来源:商务部 浏览:403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7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2007-09-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76号  2007年9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向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7年10月1日10月31日

附件: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8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1%,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8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8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80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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