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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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