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7-0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498
【发布文号】:沪府[2006]1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1
【生效日期】:2006-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9-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7]27号 2007年8月20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7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2006]12号  2006年7月1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帐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在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年限确定,按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基础养老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月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确定,按总额计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虚帐实记”记入的金额及其收益。

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参保人员选择,领取方式可以每年调整一次。基础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或者暂不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可以按月均摊领取,特殊情况下一次、分次领取或者暂不领取。暂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归入个人帐户,按规定的年收益率计算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为保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新办法”)与原办法合理衔接,设立新办法与原办法过渡期。凡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按照新办法或者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选择按照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其工龄性养老金标准按照《上海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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