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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三、为保证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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