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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5号 2007年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日常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措施的落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征管信息,着重选择地区、行业、税负、用票量等指标,形成相互匹配对比指标,找出异常纳税人,按异常涉税金额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实施三级管理。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的功能菜单为“税管员平台”下的“监控管理平台”;老征管软件的功能菜单为“征收监控”下的“增值税监控”。 第五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11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天)进行预警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及时维护市局下发的税负率、异常涉税金额标准等参数指标; (二)查阅出现预警的纳税人名单和红灯报警的内容; (三)组织对预警纳税人纳税的评估、核查工作; (四)对异常涉税金额200万元(市局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以上的,将有关协查和核实处理结果返还市局。 第六条 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和稽查处等相关处室)应在每月底前进行预警监督。主要工作是: (一)对分局上报案件(异常涉税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分析(上报案件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案件上报”目录中); (二)定期选择容易产生涉税问题的行业,明确税负率参数标准,通过网络下发(参数标准放置在市局FTP通讯服务器“/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参数标准”目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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